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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参合住院病人转诊时限的通知

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参合住院病人转诊时限的通知

徐卫农卫〔2013〕21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参合住院病人管理,方便参合病人就诊和补偿,切实减轻参合群众的就医负担。经市新农合技术指导组研究,决定对我市参合住院病人转诊时限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参合病人需要转诊到市级或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县级(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建议书,在县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生效,县级经办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有效期为15天。

  二、急危重症病人未能提前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级定点医院或市外定点医院抢救治疗的,入院后由救治的定点医院向县级经办机构发起网上转诊申请,并与县经办机构电话联系,为病人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取消“由收治医院出具急危重症证明,由病人亲属回县办理转诊手续”的规定。

  三、急危重症病人未能提前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其亲属于病人入院15天内(在出院前)持救治医院的病情证明或门诊病历到县级经办机构补办转诊备案手续,病人出院后按照正常转诊回县办理补偿手续。病人已经出院的,不再办理转诊手续,按照非正常转诊处理。

  四、参合病人转诊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确诊为农村重大疾病,且符合农村重大疾病救治标准的,由救治医院为病人直接建立农村重大疾病(或门诊大病)档案,报县经办机构审批后,自动转为农村重大疾病(或门诊大病),纳入农村重大疾病管理,病人不需要回县重新办理重大疾病转诊手续,相关协议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病人签订,次月送县经办机构审批。

  五、参合病人转诊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确诊为农村重大疾病,但不符合农村重大疾病救治标准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通报县经办机构,由县经办机构及时撤销重大疾病审批,转为正常转诊病人,病人出院时按正常转诊给予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向病人及其亲属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六、为进一步提高参合病人转诊的时效性,更好地方便参合病人就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网上转诊申请和农村重大疾病(门诊大病)的建档工作,县经办机构要在每天下班前完成相关审批工作,更好地为广大参合住院病人服务。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卫生局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