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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保密普法宣传专栏(一)

  为进一步增强全院干部职工的保密法观念,推动“五五”保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院内动态传递》近期开办专栏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院职工的保密意识和遵守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大家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自觉履行保密义务,进一步提高保密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全院干部职工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风尚。

  秘密  “秘”字与“密”字连用,意思是极为紧要之事,不得外传的机要事宜。秘密与公开是相对而言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团,为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对某些信息加以隐蔽、保护和限制,这些信息就是秘密。秘密一般而言是暂时的、相对的、有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密与非密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秘密根据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秘密。

  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它有三个特征要素: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2)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主要包括: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保密义务 (1)每个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宪法》第53条)(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密法》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