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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召开医保第十联络小组第四季度例会

  11月10日,市妇幼保健院召开医保第十联络小组第四季度例会,12家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医保专管员到会。会上学习传达了徐政规[2010]10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及2011年居民医保代收费相关事宜。对由于政策调整而进行的软件升级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大家进行了商讨,并对明年的工作进行部署。
  本次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是市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行的。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筹资标准,提高财政补助;
  二、调整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三、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四、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五、生育医疗费用及新生儿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
  (一)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分娩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半年的待遇享受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