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原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改变过去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医疗需求承担无限责任的作法,实现单位保障、福利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二是改变过去国家和企业包揽职工医疗费转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增强了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三是改变过去各个单位分散管理转为社会化管理,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使用、互助共济;四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保三方面的制约机制。
2、如何在门诊办理六种慢性病的报销?
答:目前我市列入门诊报销的慢性病有六种,它们是: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员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治疗的人员,办理相关报销手续,须先在就诊医院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专用表格),到所在医疗机构医改部门审核盖章,最后到医保中心医疗管理部备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的优惠。
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答: 基本医疗保险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卫生资源和卫生服务提供的状况,在国家或地区的基本健康保障范围内,为全体参保人提供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医疗服务,基本医疗包括基本用药、基本诊疗、基本设施和基本服务等。
4、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答: 所谓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门槛”,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前,职工个人按规定需先自付一定数额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比例给付的标准。所谓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付,通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帮助解决。我市的具体标准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市级)为1000;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500元。我市目前最高支付标准为3万元。
5、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退休人员有何照顾?
答: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具体比例为:在职职工,先支付起付线,然后1-5000元(含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理20%;5001元~1万元(含1万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理10%;1万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理6%。退休人员,在统筹段个人自理部分按在职职工个人自理部分的 50%自理。
6、医疗保险对转诊有什么规定?
答:参保人员确因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必须转外地诊治时,须由授权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审批表》,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有院内或院外会诊意见,经医院审批同意,报市卫生局审核。然后持《转诊审批表》、《医疗保险病历证》及结算卡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患者即可去外地的指定医院就诊,个人先用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凭《转诊审批表》,并携带结算卡、住院结算单、费用收据、医疗费支出明细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
7、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是如何划入的?
答: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以其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下列比例划入:
(1)35岁以下(含35岁)3.5%;
(2)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4.5%;
(3)45周岁以上5.5%。
其中:2%为个人缴纳,其余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退休人员一律按其上年养老金总额的6%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