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知
发布时间:2009-07-23供稿:浏览量:14776次
一、 医院应认真执行物价政策,严禁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服务次数、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
二、 根据国家规定,市医保中心下达的医保定额控制指标,属于市医保中心与医院的一种结算管理办法,与参保人员无关。医院不得将医保定额控制指标分解到科室、医疗组、医生或患者;不得以定额为由推诿、拒收或动员患者提前出院或转为自费参保人员再入院,或减少必要诊疗项目、药品和材料的使用范围、档次和数量,降低护理级别,缩短必要的住院天数,该用的药品和检查不给使用等;不得分解服务次数,包括分解住院,将院内转科作为再入院,“二次住院”,假出院等。
三、 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或骗取医保基金,不得转移住院费用、转嫁费用责任、违规增加参保人员自付费用,包括:
不让刷卡,动员或误导参保人员变成自费病人;
让参保人员承担市医保中心扣除医院的违规费用;
与参保人员签定违反医保规定、改变医保待遇的合同(协议书)等形式,让参保人员承担不该承担的费用;
参保人员出院时,以种种“理由”推诿或延迟住院费用结算甚至与病家假结算,《出院参保人员费用结算明细清单》不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扣押参保人员的押金或有关医保证件等。
让住院参保人员外出购药、检查、治疗(包括在本院门诊或外出现金购药、检查、治疗等)。
请您和您的家人依法维护您的医保合法权益。
祝您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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