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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徐州市妇幼保健院二00九年九月份医保工作简报

一、10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十八项惠民新政策(摘录)

() 拓展个人帐户资金功能

1.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用于支付本人住院、门诊、药店购药、家庭病床等个人自付部分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以及缴纳本人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费用。

2. 退休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划入个人帐户资金额,低于500元者补足到500元;70周岁以上(70周岁)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低于600元者补足到600元;80周岁(80周岁)以上,低于800元者补足到800元。

3.参保人员办理住外人员异地就医手续(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定项目患者除外)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以后每半年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上期个人帐户资金额。

()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市内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家庭病床100元;对参保人员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标准。

()、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

    1. 同一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2.在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附表。

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94

92

84

10000元至50000

96

94

90

50000元以上

98

96

92

 ()调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定额管理调整为总额预付,即“总量控制,总额预付,月度结算,质量考核,年终决算”,具体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

()调整大病医疗救助有关规定

    1.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12万元调整到18万元。

2.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2元调整到100元,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各缴纳50元;没有参保单位的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

二、九月份各项保险病人情况统计表

项目

2008

2009

增涨

增幅(%)

城镇职工医保

出院人次()

226

359

133

58.85

占出院总人次数的比例(%)

18.11

23.00

4.89

 

药占比(%)

49.04

44.41

-4.63

 

人均住院费用()

6892.43

6119.53

-772.90

-11.21

医保出院病人自付率(%)

23.31

21.97

-1.34

 

门诊人次()

6920.00

7699.00

779

11.26

门诊收入()

615942.00

743772.20

127830.20

20.75

平均门诊人次收费水平()

89.01

96.61

7.60

8.54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

出院人次()

120

122

2

1.67

补偿率(%)

29.99

26.63

-3.36

-11.20

其中:正常转诊(%)

33.12

28.81

-4.31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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