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苏政发〔2007〕38号)…………………………………第 页
2、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07〕72号)……………第 页
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7〕76号)…………………………第 页
4、致全体徐州居民的一封公开信……………………………第 页
5、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细则………第 页
第一部分 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第 页
第二部分 参保缴费、续保………………………………第 页
第三部分 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第 页
第四部分 参保居民如何就医……………………………第 页
第五部分 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 … 第 页
第六部分 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结算…………… …… 第 页
6、各类附表…………………………………………………… 第 页
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苏政发〔2007〕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矛盾的重要举措,是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努力,全省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从2007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方式,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坚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出发,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坚持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二、做好资金筹措工作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省辖市市区和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县城以上城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筹资,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确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当调整筹资标准。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人群倾斜,补助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和职工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所在单位应给予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财政补助以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为主,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严格规范基金监管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省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地方承担资金落实情况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各级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切实提高经办服务效能。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经办人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积极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拓展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功能,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个人缴费、政策咨询和就医管理等经办服务工作。
(八)各地要把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完善和细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进一步完善就医导向机制,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积极优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办法,探索建立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监督和奖惩机制,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九)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其他地区要在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由当地政府审批实施,其中各省辖市和省财政补助的经济薄弱地区实施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备案。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做好普通高校学生医疗统筹工作。
(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卫生、价格、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加强药价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努力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四月五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发〔200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建立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六县(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精神,参照本方案,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建立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启动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基本实现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改革目标。
二、基本原则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三、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子女的医药费报销,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资金筹集办法
(一)缴费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二)基金来源
1、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属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未成年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父母及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3、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
4、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财政补助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担(贾汪区待定)。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使用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单独列帐,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三)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每年保持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收总量3%的风险调节金;按照“总量控制,月度结算,年终决算,质量考核,超支分担”的要求,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订具体结算办法。
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统筹规划、规范引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启动,全面推进。
(一)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等市领导任副组长,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发改委、人口计生、工会、人事编制、教育、民政、残联、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行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具体抓好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制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基本药物管理制度,促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价格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努力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发改、人事编制、人口计生、工会、教育、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强大合力。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对等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属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子女的医药费报销,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建立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资金来源为:
1、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属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未成年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父母及其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3、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
4、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财政补助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贾汪区待定)。
第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
1、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25%,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元。
2、癌症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等病种(以下简称门诊特定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所发生的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以下简称少儿门诊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待遇予以补助。其中癌症放疗化疗以及少儿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
3、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
(二)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