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以及人保部、省人保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一、是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起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在2010年基础上每人每年相应提高8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50%补贴。
二、是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提高居民的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每次起付标准30元,补助比例由30%调整到50%,补助限额由现在的200元提高到340元。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每个费用段提高5个百分点。详见下表。
市外转诊转院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减少5个百分点;异地就医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相同。
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由8万调整12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6万元。
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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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段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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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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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
75 |
70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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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50000元 |
80 |
75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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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以上 |
85 |
8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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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表的基础上提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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