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以下内容按照我市有关文件内容整理,具体以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一、纳入范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筹集标准: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4%筹集。由同级财政预算或补助。
三、补助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在未实行公务员工伤、生育保险前,公务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
四、补助标准:
(一)筹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对于未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按其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的标准按月划入个人账户,用于门诊医疗,并可以结转;其余补助经费用于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住院等医疗补助。取消公务员普通门诊再补助。
(二)公务员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予以补助,达到最高补助限额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补助资金予以再补助;再补助的支付范围、补助比例和补助限额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相同。
(三)公务员门诊特定项目患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规定结算后,所有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5%;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最高补助1万元、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和重症精神病4000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公务员住院待遇: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26万元)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助80%。
五、公务员工伤、生育待遇:
(一)公务员工伤人员享受有关规定的待遇,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
(二)符合有关规定的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等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
六、公务员医疗再补助:
享受上述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仍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部分,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情况给予适当的再补助。
七、公务员健康体检:公务员(含参照单位工作人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