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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现行居民医保政策宣传

  注:以下内容按照我市有关文件内容整理,具体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一、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大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居民医保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补助限额为340元。

  2.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待遇:

  (1)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癌症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重症精神病和血友病等病种(以下简称门诊特定项目);大学生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

  少儿门诊大病病种: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以下简称少儿门诊大病)。

  (2)待遇

  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按照住院医疗待遇规定予以补助。

  癌症放化疗以及少儿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年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血友病、重症精神病年最高补助限额4000元。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补助。

  (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一级75%、二级70%、三级65%。

  1万元至5万元——一级80%、二级75%、三级70%。

  5万元以上——一级85%、二级80%、三级75%。

  注:参保居民中,70周岁(含)以上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提高5%。

  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12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6万元。

  三、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居民门诊必须选定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可选择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1家。参保少儿可再增加一家有儿科住院病房的综合医院或儿童医院作为少儿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患有相关专科疾病的,可直接到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住院费用结算的相关规定予以报销;但非专科疾病到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经鉴定批准的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患者,需在已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门诊特定项目或少儿门诊大病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