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内自由转诊:参合人员在县内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县、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自由转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二、市、县、镇、村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市、县、镇、村四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的规定,不得越级转诊。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病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直接向省级以上医院转诊病人。铜山区因特殊的地理环境,乡镇卫生院出具转诊证明后,由县合管办根据病人病情提出转诊建议,推荐转诊医院。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不得将病人直接转送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电话通知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一经发现按“炒卖病人”处理。
三、县外转诊流程:参合人员需要到省、市级定点医院或市外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应先行办理转诊手续,由转出医院(县以上)出具转诊证明(有分管院长签字、加盖转出医院公章),并到县合管办办理备案手续。
四、严格危重病人转诊管理
急危重症病人因病情危急未能提前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级以上定点医院抢救治疗的,接诊医院应及时提醒病人亲属于入院7日内回县补办转诊手续,并为病人出具急危重症证明(附后)或协助病人到县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逾期未办理转诊手续者,按非正常转诊处理。由于接诊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致病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转诊手续,给病人造成的补偿损失由接诊医院承担。
五、加强择期手术等普通病人转诊管理
对于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择期手术等普通病人,接诊医院的医务人员在病人入院前,应询问病人是否办理转诊手续,并提醒病人如不办理转诊手续,出院时将按照非正常转诊处理,补偿损失由病人负担。
六、及时调整转出医院总额预算指标
县级医院向市级或市外医院转诊病人,月环比增幅超过10%的或较上年同期增幅超过20%的,按每增加人次4000元的标准,扣除其总额预算指标。铜山区乡镇卫生院直接向市级定点医院转诊病人,月环比增幅超过10%或较上年同期增幅超过20%的,可根据转诊病人增长幅度,适当扣压减住院总额预算指标。
七、切实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违反逐级转诊规定,将本院(或本县县级定点医院)能够收治的病人直接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者,县合管办及其所在乡镇卫生院要认真查处,终止“炒卖病人”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资格,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新农合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