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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居民生育

  1、在我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区居民医保按病种结算定额标准的70%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个人自付费用为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及新生儿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按照实际费用的3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按照结算标准的30%自付。特需服务费及新生儿费用自理。


  2、市区居民医保的可直接在我院住院结算处办理生育待遇审批,出院即时报销。五县二区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分娩,请先办理转诊手续再住院,否则报销比例降低;急诊抢救的请于入院三日内持入院通知单、病情证明、门诊病历到参保地办理转诊手续。


  3、保胎(待产)转生育的必须在分娩前办理出入院手续,方能正常报销(分娩前享受医保待遇,分娩享受生育待遇)。


  温馨提醒:
  1.如有新生儿入住我院新生儿病房,请患儿家属仔细阅读我院新生儿病房门前的“新生儿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2. 生育待遇审批:请参保者持①身份证、②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③结婚证、④社保卡及各项复印件,到我院住院结算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备案审批。


  异地参保者来我院就诊医疗待遇如何享受请联系当地医保部门。
  以上内容是按照我市有关文件整理,具体以现行政策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