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近期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经研究,现就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附赠药品”问题
原协议规定“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现明确为定点医药机构可以附赠药品、允许以赠劵、积分等形式换购药品,但仍不得进行有奖销售、礼品销售。
二、“摆放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问题
协议原规定“摆放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现明确为定点医药机构内经营场所均不得摆放、展示、存放、寄存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对械字号、卫药字号、消字号产品可以摆放销售,参保人员只能现金购买。
三、“冒名就诊”问题
定点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参保人本人仍允许或是默许冒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向非参保人本人提供诊治服务,视为“冒名就诊”,每例次扣除年度考核分1分,并责令缴纳违约金1万元。
同一人持多张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就医购药,或一次检查发现3例次及以上不按要求核对医保病历、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的,视同冒名就诊处理。
四、“药品进销存”管理问题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实际库存、采购票据与药品进销存管理数据不一致的,根据数据差异值(药品差异数量×单品零售价)每次按以下标准处理:
1.<数据差异值≤500,责令整改;
2.500<数据差异值≤2000,上缴违约金5000元,并扣除年度考核分1分;
3.2000<数据差异值≤5000,上缴违约金10000元,并扣除年度考核分1分;
4.5000<数据差异值≤20000,上缴违约金20000元,并扣除年度考核分1分;
5.20000<数据差异值,上缴违约金40000元,并扣除年度考核分2分。
五、定点医药机构“上门服务”问题
近 期发现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上门医疗服务,由工作人员集中收卡刷卡,集中送药上门,存在违规嫌疑。现明确: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安排工作人员收取参保人员医保卡刷卡结付、代为取药,否则按照协议处理。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如《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一级,二、三级)、《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A级、B级、C级)中有关条款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