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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1、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自然状况,血亲关系和获得国籍,进行户籍登记的重要法律医学文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发行,编号唯一,现在使用的是第五版。


  2、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


  (1)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出国留学、移民等必须提供的有效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


  在办理新生儿户口,医保,上幼儿园,小学,迁户口,办理签证,出国移民,乘坐飞机等都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


  (1)管理机构是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事务,包括: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范;组织开展信息化建设、培训、督导、评估各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等


  (2)签发机构为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市)、区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助产机构负责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及换发;县(市)、区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并负责辖区内助产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或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儿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办理须知


  (1)《出生医学证明》为全国统一法律文件,一人一证一编号,一旦新生儿姓名打印在出生证上,便不能修改或涂改。请您慎重考虑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


  (2)办理时需携带《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士携带护照及复印件,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通行证或者台湾通行证及复印件。


  (3)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


  (4)《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由母亲亲自办理,如母亲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6)注意:拿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7、《出生医学证明》换发须知


  (1)换发情形:原签发机构为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或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4)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5)《出生医学证明》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6)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2)换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如原签发机构已被取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1家有签发资质的机构为换发机构。


  (3)换发程序和要求


  1)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并填写《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后予以换发。


  2)换发申请由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儿童的父母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3)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4)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以及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8、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知


  (1)补发情形


  1)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儿童需补办。


  2)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应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徐州出生的儿童,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证明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3)补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9、常见问题及解答


  (1)问:新生儿的名字可以随便取吗?


  答:不可以。新生儿的取名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如需申报户口,出生证上的名字必须为中文简体。


  (2)问:父母双方有一方为外籍或者双方都为外籍时,出生证上可以既有中文名又有英文名吗?


  答:不可以。父母双方有一方为外籍或者双方都为外籍时,新生儿可以选择英文名或者中文名,两者选其一。如果新生儿准备申报中国户口,一定要选中文名;如拟申报加入外国籍的,建议咨询申报国使馆。


  (3)问:出生证上的姓名可以更改吗?


  答:不可以。国家规定出生证上的名字一旦签发便不可以更改,若要更改姓名,必须先用出生证上的名字上户口,然后在户籍机关更改,出生证上的姓名变更为曾用名。


  (4)问:可以申请多份出生证吗?


  答:不可以。每个新生儿只能签发一份出生证,每份出生证上的编号都是唯一的。


  (5)问:新生儿父母或者领证人身份证过期了可以领取出生证明吗?


  答:不可以。身份证过期时不可以申领出生证,待办理临时身份证或者新的身份证后才能领取。


  (6)问: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如何领取出生证明?


  答: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问:办理出生证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申报出生登记。建议在新生儿申报户口前申领。


  (8)问:《出生医学证明》的副联存根联能否自行撕下?


  答:不可以。存根联应该由户籍登记机关撕下,否则视为无效。


  (9)问:《出生医学证明》如何保管?


  答:《出生医学证明》为重要法律文书,请不要在出生证上“画、涂、写”任何字迹,保管时应注意“防盗、防丢、防潮”,也不能塑封。


  (10)问:出生医学证明书信息不全怎么办?


  答:1996年1月1日前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书若遗失或信息不全,产妇本人可携身份证原件至分娩机构开具分娩情况说明,并至医院医务处盖章后,可作为出生情况证明使用。(若非本人办理需提供相关委托手续)


  (11)问:出生证不慎涂改或字迹模糊了怎么办?


  答:出生证因破损、字迹模糊或被涂改而影响使用,可至相应签发机构办理出生证换发手续,原则上换发的新证除出生证编号外,其余信息与原证保持一致。


  (12)问:我家孩子户口本上的姓名与出生证上不一致,且未办理过曾用名怎么办?


  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更改。新生儿申报落户的姓名是必须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姓名办理入户,如有不一致请前往户口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


  (13)问题:家庭分娩如何签发出生证明?


  答:签发机构为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需填写《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亲子关系声明”,并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14)问题:第三方姓能不能用?


  答:2014年全国人大做出了相关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