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3年度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皖卫农〔2012〕5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的通知》(皖卫农〔2011〕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不断稳定补偿比例,扩大受益面,进一步巩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让参合患者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稳定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我院为Ⅴ类执行。
五、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起付线的设定
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2011年第四季度至2012年前三季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我院为1080元。
2.补偿比例的确定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我院为55%。
有关说明:
(1)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
(2)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乘以补偿比例。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药品”费用和中医药类费用×10%。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6万元。
(三)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六、其他补偿
(一)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二)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父亲或母亲仅一人参合的,其未参合新生儿当年仅享受新农合待遇的一半。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三)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提高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