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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医保工作简报 2010年第6期

  一、市级医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办法有调整

  (一)增加按病种收费、补偿病种

  在原有86种疾病的基础上,根据2007-2009年度市、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参合病人住院费用与补偿情况,增加48种(类)疾病的住院费用收费和补偿标准,并对原制定的86种疾病收费补偿标准中的个别指标进行调整。

  (二)调整按病种付费计算办法

  1、将“参合病人住院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10%以内的按限额标准收费和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不承担医院支付责任”。修改为:“参合病人住院费用达到限额收费标准90%以上,但未达到限额收费标准时,按限额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不承担医院支付责任”。

  2、将“参合病人住院费用达到限额收费标准110%以上时,限额收费标准以内部分实行定额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超过限额收费标准部分,市、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照40%、50%、70%标准给予补偿,所产生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修改为:“参合病人住院费用超过限额收费标准时,限额收费标准以内部分实行定额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超过限额收费标准部分,市、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照40%、50%、70%标准给予补偿,所产生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在统计住院费用时,血液及其制品(含白蛋白、球蛋白),不再计入住院费用,也不再计入应补偿费用或不予补偿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单独收费。
4、增加“固儿苏”(肺表面活性物质)为二级以上医院新农合用药。

  (三)调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结算办法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计划内生育补助400元、其他100元)纳入新农合结报系统,与新农合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和现场刷卡直报,补助和补偿经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其中新农合补偿部分从新农合基金支付,住院分娩补助经费从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解决,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和相关机构统计、审核后上报县级卫生、财政主管部门,从新农合基金专户和公共卫生服务财政专户中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二、2010年06月医保病案检查情况通报

  六月份对病区病历检查共计5次,计100余份,针对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县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以及各县农合病历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病历存放;核实病人身份;医保政策的宣传;以及按医保中心标准要求,对病例中限病种用药、有无多收费、乱收费、滥用药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还不错,请大家继续支持。

  三、2010年06月各诊疗科室药占比超标情况(略)

  四、2010年06月份门诊医保处方检查情况通报(略)

  五、2010年06月份各病区超“新农合目录” (略)

  六、2010年上半年各项保险病人情况统计表

项目

2010年 完成

2009年 完成

增涨

增幅(%)

城镇职工医保

出院人次()

1689

1651

38

2.30

占出院总人次数的比例(%)

17

20.39

-3

-14.62

药占比(%)

44

47.14

-3

-6.79

人均住院费用()

6577

6693.42

-116

-1.73

出院收入(元)

11109107

11050839

58268

0.53

门诊人次()

48067

45696.00

2371

5.19

门诊收入()

5272278

4438636

833641

18.78

平均门诊人次收费水平()

109.69

97.13

13

12.9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出院人次()

1368

906

462

50.99

住院收入()

8673777

5599770

3074007

54.90

补偿率(%)

30

28.35

2

5.86

医院支付()

80321

39700.05

40621

102.32

人均住院费用()

6340

6180.76

160

2.58

居民医保

门诊人次()

1685

2637

-952

-36.10

门诊收入()

167569

239360

-71791

-29.99

平均门诊人次收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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