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线
新农合患者,次均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200元,其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000元(我院起付线为10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800元,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市外转诊(含异地居住、市外务工人员)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500元。
2. 苯丙酮尿症:
新农合苯丙酮尿症患者专用的低苯丙氨酸食品,0-6岁儿童年度补偿封顶线1.5万元,6岁以上(不含6岁)年度补偿封顶线为2.5万元。
3.封顶线: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4.住院正常补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①参合人员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按45%补偿;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55%补偿;50000元以上部分按65%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35%。
②纳入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病种,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医疗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内部分按45%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③纳入县、镇分级诊疗管理病种的患者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5.非正常补偿
参合患者(入院超过15日或已出院)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视为非正常转诊,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起付线后,按30%补偿。
6. 医用耗材费用补偿
新农合甲类医用耗材按100%纳入可补偿费用。乙类医用耗材单价在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50%纳入可补偿费用,乙类医用耗材单价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不纳入可补偿费用,患者全额承担,不纳入住院保底补偿范围。医疗机构应于耗材使用前履行高价耗材新农合政策告知义务。
7.转诊管理
对于需要转诊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凭转出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出具《转诊意见书》,到接诊医疗机构就诊。
① 转诊备案手续:
情况特殊(非急危重症)的患者,可于入院后15日内且出院之前到统筹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经县级经办机构授权也可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办理转诊手续。
② 急危重症患者:
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治疗,未能在入院前办理转诊手续的,应于入院后15日内且出院之前,收治医疗机构可通过网络为急危重症患者代办转诊手续。入院超过15日或已经出院的,按照非正常转诊处理。
8.住院补偿结报
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凭患者(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现场办理住院补偿手续,在读取患者(或绑定人员)身份证信息、核实其参合身份后,现场结报补偿费用,病人或其亲属需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患者(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参合患者跨年度住院的,需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方可享受全程医疗费用住院补偿和医疗救助(指救助对象),住院补偿计入出院年度,如非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只计算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