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个人分段自付部分医疗费和最高支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每次的住院费用先减去自费费用(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再减掉起付标准,然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1、市内住院治疗的首次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900元。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65%、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多次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
2、住院费用报销:市区患者出院时即时结报;县区患者在住院三天内持床位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到当地(县医院或县中医院、医保处)办理转诊手续,出院即时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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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是按照我市有关文件整理,具体以现行政策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