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按病种结算定额标准的70%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个人自付费用为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及新生儿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按照实际费用的3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按照结算标准的30%自付。
2、市区居民医保生育的需要到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待遇审批,出院即时报销;睢宁和沛县的居民医保生育的需要在当地开介绍信,出院即时报销;邳州居民医保生育的(持医生开据的病情证明)需要在当地开转诊单出院即时报销,按医保报销。
3、保胎(待产)转生育的必须在分娩前办理出入院手续,方能正常报销(分娩前享受医保待遇,分娩享受生育待遇)。
温馨提醒:
1.如有新生儿住院的,请持出生证明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到所在社区或医保中心为新生儿办理居民医保。五县居民要到当地医保中心为新生儿办理转诊手续(持医生开据的病情证明)。过期办理,住院费用将不予报销。
2. 生育待遇审批:请参保者持①身份证、②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③结婚证、④居民医保持医保卡及各项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市红十字血站西侧)二楼窗口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批。
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医保办 咨询电话:83907507 内线8507
劳动保障热线12333
以上内容是按照我市有关文件整理,具体以现行政策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