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0-06-04供稿:浏览量:18739次
一、目的: 通过实施新农合综合支付方式改革,从以往按项目付费为主体的医疗费用后付制,过渡为总额预付、定额付费、按病种、人头支付等相结合的综合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制度和基金风险共担机制。
(一)全面实施综合付费方式改革,实现次均住院费用零增长、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提高到45%以上(全市)。
(二)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试点病种不少于30个,按病种付费病例数不少于30%。
二、住院总额预付 由各县(市)、贾汪区根据三年来各地转诊到市级医院的病人数量、医药费用、报销合作项目费用情况,测算各医院今年预计可使用的新农合基金,并实行费用控制,超支的由定点医院承担,年底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当给予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 1、进入病种管理的,只能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和补偿。如:市级医院077号缺血性心脏病收费标准为17000 元,补偿标准为 5950元,病人住院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10%以内的按实收费、补偿,纳入按病种管理的病人,报销费用由县负担,医院不承担任何费用。
2、病人住院费用低于限额收费标准90%时,市级医院按照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的35%准给予报销,由县承担报销费用,市级医院不承担报销费用。
3、参合病人住院费用达到限额收费标准110%以上时,限额收费标准以内部分实行定额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超过限额收费标准的部分,市级医院按照40%报销,所产生的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保底补偿 参合病人未纳入按病种付费、补偿管理的,实行保底补偿,其中市级医院住院费用保底补偿标准为35%。住院费用中的可报销费用(目录内药品费用+可报销诊疗费用),按照分段报销(10000元以内的报40%,10000-50000元报销50%,50000元以上的报60%),实际报销费用如达到住院总费用35%以上的,由县级支付;如报销比例低于35%,按35%报销,差额部分由医院支付。如:病人住院费用10000元,实际报销为30%报3000元,由县负担,但保底报销3500元,500元由医院承担,为提高实际补偿标准,必须提高目录内药品和诊疗费用使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