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11-01-29供稿:浏览量:25500次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范围有哪些?
1.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为甲类与乙类,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必须先行自付1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超范围的药品完全由个人自付。
2.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支付部分费用的,个人应先行自付1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完全由个人自付。
3.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参保人员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打架斗殴、吸毒;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司法鉴定、劳动鉴定;交通肇事事故;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部分;工伤、生育发生的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部分。
(三)如何看就医?
1.门诊: 参保人员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卡》(IC卡)到我院门 诊就医。其费用可以通过刷卡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参保人员自付。
2.住院
参保人员住院,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历》、IC卡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用于支付住院期间须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区医疗保险管理处与我院结算。
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参保人员先个人支付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总额分段累加计算。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