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徐人社发〔2017〕41号,以下简称《通知》)。恰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
徐州市医保中心整理了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并根据上级文件和《通知》的精神进行了答复。
一、什么是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苏人社发〔2010〕315号文件规定:《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二、《通知》调整的药品共多少种?
《通知》共调整了224种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其中对175种临床必需、价格低廉、安全有效的乙类药品,特别是国家和江苏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降为5%;对49种辅助性、营养性、价格昂贵、非临床必需、容易造成滥用的乙类药品,适当加大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至20%或30%。其中,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20%的乙类药品22种,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30%的乙类药品27种。
三、为什么要对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依据《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5〕23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5号)文件精神,同时,也契合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的最新精神;经过多次费用测算分析和医学(药学)专家论证,并参考南京市、常州市的经验做法确定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药品目录(2017年版)》明确规定: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四、有什么管理措施?
(一)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以上(含20%)的药品,需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否则相关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不予支付。
(二)医生用药时应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遵循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
(三)建立部分乙类药品重点监控机制。市医保中心完善医保智能监管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用药情况,定期按药品销售量、销售金额进行排名、公示,及时发现易滥用药品,对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量、销售金额排名靠前的药品进行合理性评价,对于明显存在滥用的药品,约谈相关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生,主动干预。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五、《通知》什么时候执行?
《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铜山区同步执行。